2020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政策原文 《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 三 )


第二十一条 各园区、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人才入户工作中实行经办责任制,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人才入户申请情况 , 适时对各类人才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施策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满”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本办法所涉参加社会保险的 , 均需在参保缴费状态,暂停参保或终止参保的不予通过;对参加社会保险有年限要求的,均不包含补缴、转移或视同缴费年限部分 。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外通过评审、考核认定取得的职称证书,应当先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资格确认 。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把人才的职业资格审核关,必要时可对申请人职业能力进行测评,并对有关职业资格工种(名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高层次人才、获得特殊奖励或表彰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驻莞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入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 , 可以在不违背上级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 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东府〔2015〕111号)、《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东府办〔2015〕122号)、《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东府办〔2015〕12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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