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 , 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 , 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 。
(九)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拆本渐页、代开的发票 , 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 不得携带空白发票外出或邮寄空自发票z
(十)发票开具后 , 发现错误 , 应在各联1次上注明“作废”字样 , 并在原发票中按编号保存 。
(十一)发票开具后 , 若发生退货冲票事宜 , 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如果销货方和购货方均未作账务处理 , 购货方应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 , 销货方收回后 , 连同其存根联和记账联一起 , 按作废处理;若是部分退货 , 销货方收回原发票作废后 , 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 , 不准索取退货证明单 。
2、如果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 , 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 , 应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 , 销货方以发票联作为抵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 将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粘贴在存根联下方 , 以备审查 。未收到购货方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前 , 销货方不得扣减销项税款 。属于销货折让的 , 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3、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 , 在发票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 , 购货方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交销货方 , 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或折让金额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退货、转让证明单附在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后面 , 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合法凭证 , 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款的凭证 。购货方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 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进项税款中如实扣减 。
销货方办理退款时 , 必须取得购货方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 。
(十二)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如下:
1、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2、销售本公司外购的生产用材料、物资;
3、销售本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废料、废渣;
4、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
(十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 , 应开具普通发票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
2、处理废旧设备等固定资产变价销售的;
3、处理在建工程物资的;
4、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
(十四)本公司开具的销货发票应于当月送交购货方 , 并督促其入账处理 。本公司财务、物资管理部门也必须于当月将销货记账凭单、出库单及时人账 , 以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
(十五)已经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和作废发票的各联次及发票登记簿由票管员保存 , 保存期为五年 。保存期满后 , 由税务机关查验批准 , 监督销毁 。
三、购货发票
(一)购货发票是指本公司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接受劳务时 , 由销货单位出具给本公司的发票 。
(二)所有部门和个人在为本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 , 都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
(三)物资采购部门和费用支出部门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时 , 都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 若对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 则不得与其发生业务 。若本公司业务人员未按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 而以普通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的 , 财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票面总金额5%的罚款 。
(四)下列经济活动可不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劳务;
2、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
3、旅店、饮食服务业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务;
4、邮电费、保险费、娱乐活动费;
5、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纳税性服务收费;’
6、其他按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 。
(五)各业务部门向供货单位采购物资 , 发生的劳务、费用 , 一经发生 , 不管付款与否 , 都要及时向对方索取发票 , 采购的物资应立即办理人库手续 , 费用支出办好签字手续 , 发票报销的各种手续齐全后 , 立即交财务部门办理人账 。对不能立即付款的发票 , 财务部门要一式两份填制“应付款项转账单” , 分别交经办人存查和登记应付款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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